(2017)湘04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黄燕华,梁立新,梁立群,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耒阳市晓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复23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燕华申请执行人:梁立新申请执行人:梁立群被执行人: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被执行人:耒阳市晓苑煤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煤炭公司)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耒阳法院)(2017)湘0481执异5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5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耒阳法院查明,省煤炭公司因不服耒阳法院作出的(1998)耒执字第71-11、71-12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12月5日,耒阳法院以(2016)湘0481执恢62号执行裁定,冻结省煤炭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4135元。实际冻结存款金额为20000元。耒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省煤炭公司因不服(1998)耒执字第71-11、71-12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应停止执行;2.本案是否已实际执行完毕。对于争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之规定,耒阳法院有权直接扣划省煤炭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实际冻结的存款只有20000元,且未进行处分,故耒阳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对于争议2,省煤炭公司提出:法院已于2016年上半年冻结并划走了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煤炭管理局的银行存款1349713元,因此,本案应该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而事实上,耒阳法院作出的(1998)耒执字第71-12号执行裁定书已对71-11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了部分变更,裁定变更执行款项为1554135元。对于这一事实,省煤炭公司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并未执行完毕,省煤炭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所述,省煤炭公司的异议主张于法无据,亦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省煤炭公司的异议请求。省煤炭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省煤炭公司已对(1998)耒执字第71-12号执行裁定申请了复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在法定期限内裁决,现异议裁定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为由,实际冻结了省煤炭公司在银行仅有的2万元存款,请求本案尽快依法作出裁决。由于本案执行时间长,耒阳法院先后作出的执行裁定对执行标的额逐渐增加,省煤炭公司对此并无责任。全省有类似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改制职工数万之众,涉及到国有资产保全和社会稳定。请求撤销5号异议裁定。本院查明,耒阳法院在执行黄燕华、梁立新、梁立群与耒阳晓苑煤业有限公司、省煤炭公司劳动争议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1998)耒执字第71-11执行裁定,变更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耒阳晓苑煤业有限公司和省煤炭公司为被执行人;冻结或划拨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耒阳晓苑煤业有限公司和省煤炭公司银行存款1349713元至该院账户。随后,耒阳法院以(1998)耒执字第71-12执行裁定裁定,将本案执行标的额变更为1554135元。省煤炭局不服(1998)耒执字第71-11执行裁定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6月16日,耒阳法院以(1998)耒执字第71-1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湖南省煤炭管理局银行存款1349713元至该院。2016年12月5日,耒阳法院以(2016)湘0481执恢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省煤炭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4135元。实际冻结存款金额为20000元。本院认为,耒阳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复议期间对省煤炭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且并未处置,符合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省煤炭公司以申请执行复议案件尚未审结而提出停止对其采取措施的理由不能成立,5号异议裁定驳回其异议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执异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丹慧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政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