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贤曲与江小苹、郭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曲,江小苹,郭献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242号原告:陈贤曲,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小苹,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献伟,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贤曲与被告江小苹、郭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贤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贤曲负担。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钦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