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沈长喜、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长喜,赵鹏,李乃晶,淄博雷润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669号申请执行人沈长喜,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乃晶,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雷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8号C701室。本院在执行沈长喜、赵鹏诉淄博雷润科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