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6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王鹏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王鹏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140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6734342640B。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收费员。被告:王鹏程,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诉被告王鹏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支持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彤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