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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肖单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单(绰号“天猛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1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晚上21时30分许,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肖单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肖单就要李某到××KTV大厅见面。双方见面后,李某将1包黄色芙蓉王烟烟盒交给肖单,肖单就将重约0.42克的甲基苯丙胺放入烟盒后,将烟盒又还给李某,接着李某就将100元钱交给肖单,双方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李某身上查获刚刚交易完成的甲基苯丙胺0.42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单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单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晚上21时许,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肖单称要向其购买100元钱的冰毒(甲基苯丙胺)。肖单要李某到金矿KTV大厅见面。双方见面后,李某递给肖单1包黄色芙蓉王香烟,肖单接过香烟后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塞入烟盒并抽出1支烟,然后将烟盒还给李某,接着李某递给肖单100元现金。交易完成后双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李某身上的烟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4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1日晚上9时许,我打天猛子的电话,向他购买冰毒。天猛子问我要多少。我讲要100块钱。天猛子讲他在××。我打摩的赶到××,在大厅打了天猛子的电话。天猛子就到大厅前台来了。我把身上1包拆了封的黄壳芙蓉王递给天猛子,天猛子心照不宣地接过去,然后从身上拿出1个装有冰毒的塑料袋放进其烟盒后又递给我。我则递给他1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给了他。我走到大厅外面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2、证人戴某、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1日晚上,在××KTV大厅肖单卖了100元钱的毒品给李某。3、提取笔录和××KTV大厅的监控视频证明,肖单与李某进行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及过程。4、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及提取笔录证明,手机号码××××的使用人为肖单。5、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肖单与李某的联系情况。6、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临时储存单、情况说明、李某指认物证照片证明,2016年11月21日晚上,办案民警在李某身上的烟盒内查获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42克。7、邵公物鉴(理化)字(2016)092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在李某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2012)武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肖单因犯敲诈勒索罪,2011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9、被告人肖单的供述证明:我从××酒吧出来在××大厅遇到李某。我喊他去喝酒,他不去,并从身上拿出1包黄色芙蓉王烟给我。我接过后从中抽出1根烟并点燃吸食,然后把这包烟退给李某,然后李某给了我100元钱。他说他欠我100元钱,退给我。10、户籍资料证明肖单的身份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肖单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单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肖单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单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光人民陪审员  钟平华人民陪审员  关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