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陆兴国与赵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兴国,赵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陆兴国,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身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半截沟镇。被执行人:赵子军,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半截沟镇。申请执行人陆兴国与被告赵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奇民二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4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40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奇民二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军审判员 亚 森 · 如 则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