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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红兵与罗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兵,罗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3号申请执行人冯红兵。被执行人罗文利。申请人冯红兵与被执行人罗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30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8931.42元,承担执行费333元,共计29264.4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7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333元,下余案件款18931.42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款931.42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17年4月始,每月30日之前给付6000元,直至剩余18000元全部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于当日领取案件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0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