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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6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小林、贾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林,贾玉梅,唐山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6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林,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梅,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天源里天源骏景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庆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胜,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丽,该公司行政经理。上诉人赵小林、贾玉梅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小林、贾玉梅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小林、贾玉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林、贾玉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赵小林、贾玉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作宝审判员  徐志辉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