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谌连生与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连生,王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416号原告:谌连生,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谌连生与被告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谌连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谌连生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谌连生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季阳速录员 董娟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