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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谌连生与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连生,王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416号原告:谌连生,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谌连生与被告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谌连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谌连生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谌连生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季阳速录员  董娟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