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孟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勇,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拘留前住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老村村委会新民小组9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金虹,被告人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21时7分许,被告人孟勇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北路仁和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勇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勇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及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东公司(2016)毒检字第159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资质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孟勇的供述与辩解,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孟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鐾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