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燕某甲与燕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甲,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燕某甲,女,201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址同上。系燕某甲之母。被执行人:燕某乙,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燕某甲与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