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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谢瑞与刘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刘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056号原告:谢瑞,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谢瑞诉被告刘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谢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谢瑞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