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谢瑞与刘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刘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056号原告:谢瑞,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谢瑞诉被告刘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谢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谢瑞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