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吉泰、张甸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泰,张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吉泰,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张甸涛,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张吉泰与被执行人张甸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甸涛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