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方顺成赵良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赵良波,方顺成,豆长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4755号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一组(外河坝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71052G。法定代表人:谭国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良波,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椿芳,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顺成,男,1990年8月5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豆长佑,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良波、方顺成、豆长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韩方琴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