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涂桂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桂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04号罪犯涂桂州,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长汀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汀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桂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继续追缴涂桂州等三人的赃款人民币4592元返还被害人,追缴涂桂州非法所得人民币9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送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2682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涂桂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桂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