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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米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米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甄佳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米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北街36号A座。法定代表人:苗进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阿米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向我院支付3000000元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96196元,余款2903804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其余款项待双方进一步协商,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