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0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子亲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魏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亲,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魏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0666号原告:张子亲,男,194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陶广池,职务:支部书记。原告张子亲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魏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