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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保5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57号之六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57号之五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卡号为***的人民币***元。申请保全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