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田德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德操,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4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德操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德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田德操至威海市环翠区高家村中国联通营业厅,从后窗翻入室内,窃取价值人民币31211元的三星、VIVO、OPPO等型号手机共19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软包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硬包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0元的欧立牌充电宝1个、棕色单肩包1个、现金人民币700余元。综上,被告人田德操窃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2401元。案发后,被盗充电宝、棕色单肩包及3部分别价值人民币2632元、1672元、1272元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均被被告人田德操贩卖或丢弃,均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德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德操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德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德操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德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德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德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徐庆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盗窃金额32401元,起点五个月,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基准刑20个月,累犯增加基准刑的30%,部分赃物发还,减少5%,认罪减少10%,宣告刑确定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