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耿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耿金峰,朱贵亭,耿喜宽,王焕芹,耿兰锋,耿合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707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住所地:莘县燕店镇民生路015号。负责人:刘晓军,行长被申请人:耿金峰,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朱贵亭,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耿金峰之妻。被申请人:耿喜宽,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焕芹,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耿兰锋,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耿合工,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诉耿金峰、朱贵亭、耿喜宽、王焕芹、耿兰锋、耿合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耿金峰、朱贵亭、耿喜宽、王焕芹、耿兰锋、耿合工的工资、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金峰、朱贵亭、耿喜宽、王焕芹、耿兰锋、耿合工的工资、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数额、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