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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济南华鲁珠宝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济南华鲁珠宝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济南华鲁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鲁珠宝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人:张东田,经理。被告:济南华鲁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东田,经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鲁珠宝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济南华鲁珠宝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