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宗运与顾华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运,顾华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658号原告:韩宗运,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光(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华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韩宗运与被告顾华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韩宗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宗运负担。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