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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宗运与顾华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运,顾华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658号原告:韩宗运,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光(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华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韩宗运与被告顾华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韩宗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宗运负担。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