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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朱仕彬、杨顺银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彬,杨顺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刑初17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仕彬,男,生于1989年7月7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曾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顺银,男,生于1985年2月25日,云南省大关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取保候审。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仕彬、杨顺银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仕彬、杨顺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朱仕彬与被告人杨顺银商议后,带上挖锄窜到本村韩某1家天麻地里盗窃了韩某1家种植的价值2688元的天麻168斤出卖给他人。同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朱仕彬再次带上挖锄窜到本村韩某1家天麻地里盗窃了韩某1家种植的价值1264元的天麻79斤出卖给他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及其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仕彬、杨顺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仕彬系累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仕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处被告人杨顺银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朱仕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杨顺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仕彬、杨顺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物证——作案工具挖锄天麻及其照片,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议、谅解书、收条、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1、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韩某1、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朱仕彬、杨顺银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及其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仕彬伙同被告人杨顺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处罚。被告人朱仕彬曾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顺银盗窃他人财物一次,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杨顺银用赃款购买的上海牌黑色32寸液晶电视机,因二被告人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所以依法应返还被告人杨顺银。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仕彬、杨顺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仕彬、杨顺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仕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被告人杨顺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二把挖锄,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扣押的上海牌黑色32寸液晶电视机返还被告人杨顺银;物证天麻返还被害人韩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世友人民审判员  吴兴群人民审判员  陈祥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坤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