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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王兴泰、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王兴泰,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178号原告:王小兰,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王兴泰,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修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原告王小兰与被告王兴泰、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小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小兰负担。审判员  张小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