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魏清友和邓兴平;廖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清友,邓兴平,廖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清友,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兴平,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路利民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亮,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魏清友因与被上诉人邓兴平、被上诉人廖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清友于2017年3月29日来我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在2017年4月19日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清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魏清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东代理审判员 王晶琦代理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鸿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