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官杨玉与陈田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官杨玉,陈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18号申请人:官杨玉,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兵,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田金,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2017年2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53民初1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官杨玉与陈田金名下位于荣昌区广顺街道广盘路113号2幢1单元X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官杨玉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称因与陈田金达成调解,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官杨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官杨玉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