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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段小东与许离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东,许离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528号原告:段小东,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离湘,女,45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段小东与被告许离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段小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段小东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