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寇亚锋、闵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亚锋,闵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亚锋,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10年10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日被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闵招,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2月7日被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8月27日至9月1日被强制戒毒,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寇亚锋、闵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陕011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寇亚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闵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作案工具榔头一把、板子一把、簪子(长)一个、簪子(短)二个,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寇亚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寇亚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寇亚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寇亚锋撤回上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培鲁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