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宽评与唐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评,唐育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508号原告:陈宽评,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青、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育强,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陈宽评与被告唐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宽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青、柳晓婷到庭参加诉讼,唐育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数额:110000元。二、借款期限:未约定。三、是否约定利息:未约定。四、偿还本金数额及已支付利息情况:未偿还。五、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育强与黄建华于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4月24日登记离婚,债务发生于2012年11月28日,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陈宽评主张其已于2015年起诉借款人黄建华,本院已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建华应偿还陈宽评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陈宽评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上述判决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中,包含2012年11月28日发生的本金为110000元的借款以及2013年10月11日发生的本金为20000元的借款,其中2012年11月28日发生的本金为110000元的借款发生于黄建华与唐育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起诉要求唐育强对(2015)集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中的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8日发生的本金为110000元的借款发生于黄建华与唐育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育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建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且陈宽评知晓该约定,亦未能证明陈宽评与黄建华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故2012年11月28日发生的本金为110000元的借款应按黄建华与唐育强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唐育强应负共同还款责任。六、陈宽评的诉讼请求:1、唐育强偿还陈宽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唐育强承担。陈宽评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唐育强对(2015)集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项下的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上事项有陈宽评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信息、离婚登记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综上所述,唐育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唐育强应对(2015)集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部分与黄建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唐育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毅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