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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周勇胜、方雄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胜,方雄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88号申请人:周勇胜,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三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方雄鹭,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胜与被告方雄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勇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方雄鹭价值1351159.1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周勇胜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方雄鹭价值1351159.1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勇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