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5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50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陈玉军,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74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81956.23元及息和执行费用26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21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50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玉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玉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