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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廖跃良与曹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跃良,曹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1003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跃良,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被执行人曹海斌,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跃良与被执行人曹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跃良与被执行人曹海斌于2017年4年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曹海斌分期履行债务,现已履行了10000元,余47000元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03执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曹海斌未履行和解协议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权审判员  曾 燕审判员  钟 检二〇��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