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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双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源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继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源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继证,陈继江,杨恩水,赵恩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996号原告:李双月,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源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继证,职务:总经理。被告:陈继证,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继江,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恩水,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赵恩敏,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双月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源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继证、陈继江、杨恩水、赵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双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月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