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01荣丽红与王发根、季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丽红,王发根,季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501号原告:荣丽红,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受荣丽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受荣丽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发根,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季良萍,女,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丽红诉被告王发根、季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丽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荣丽红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荣丽红负担。审 判 长 倪天石审 判 员 林丽华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