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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01荣丽红与王发根、季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丽红,王发根,季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501号原告:荣丽红,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受荣丽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受荣丽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发根,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季良萍,女,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丽红诉被告王发根、季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丽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荣丽红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荣丽红负担。审 判 长  倪天石审 判 员  林丽华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