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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0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何利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何利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019号之一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3幢首层。主要负责人:孔文洪,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兴权,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该司员工。被告:何利福,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被告何利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立案后,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长  吴艺明审判员  郭 宁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国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