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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中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申请执行康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保山康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康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保中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以下称保山农行)。法定代表人周曦,行长。被执行人保山康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康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发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保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保山农行申请执行康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康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保山农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867910.00元及利息22949248.4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0885.80元,执行费119217元,但被执行人康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保中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康发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汉庄镇汉营村委会使用面积为7957.90㎡(生活区)及使用面积为27220.57㎡(生产区)的两块土地予以查封。另查明,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康发公司系列案件中,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0)隆民执字第29-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保山宏阳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宏阳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路南端西侧大沙河的2031.45㎡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隆民执字第491-5号、第491-6号执行裁定,分别对被执行人康发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保山鑫利制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鑫利公司)名下的3702.7㎡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康发公司向保山农行购买的,原保山钢管总厂抵债给保山农行,现由保山世纪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使用的30.7亩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2年11月23日,本院委托保山宏达土地事物有限责任公司对保山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康发公司的涉案土地进行测绘,经测绘:1、康发公司生产区土地面积为28956.99㎡,2、康发公司生活区土地面积7993.05㎡,3、鑫利公司的土地面积3442.92㎡,4、宏阳公司的土地面积2157.51㎡,5、现宏业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9287.97㎡。上列5宗涉案土地实测面积61832.44㎡(约92.76亩)。执行中,被执行人康发公司除保山市区两级法院执行的227案外,还涉及外地法院执行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债权、拖欠职工社保、工资、欠缴税费等债务,债务总计近1.85亿元。案件处理中还涉及职工安置及保山市隆阳区汉营社区从生产区通过的灌溉用水沟渠处理等遗留问题需解决。因康发公司涉债权人众多,所负债务巨大,债务组成复杂,债权人期望值较高,不断到市区两级法院及市委政府上访。为解决案件执行困难及化解社会矛盾,需统一处置其资产偿还债务。经本院协调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市区两级法院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康发公司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对康发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经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康发公司涉案土地进行核实,查明:康发公司涉案土地5宗共计60200.59㎡(约90.30亩),其中:1、康发公司生产区土地证载面积27220.57㎡(40.83亩)为出让工业用地,证号为保隆国用(xxx)字第xxx号);2、康发公司生活区土地证载面积7957.9㎡(11.94亩)为出让住宅用地,证号为保隆国用(xxx)字第xxx号);3、鑫利公司土地证载面积3702.7㎡(5.55亩)为出让工业用地,证号为隆国用(xxx)字第xxx号);4、宏阳公司土地证载面积2031.45㎡(3.05亩)为出让住宅用地,证号为隆国用(xxx)字第xxx号);5、宏业公司现使用土地面积19287.97㎡(28.93亩,2013年1月勘测面积)为出让工业用地,无证。被执行人康发公司主要资产一是涉案土地,二是地上附属物(废旧设备及废旧钢材)。执行中经依法处置康发公司废旧设备钢材及其他财产、追收债权后,所得价款3900多万元,不足以清偿债务,需处置涉案土地偿还债务。因康发公司主要资产为涉案土地,土地处置价款的高低,是解决法院执行案件、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等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赔偿款及其他债务的关键。因康发公司涉案土地证载面积90.30亩,除生活区11.94亩及其子公司宏阳公司的3.05亩土地依原登记已明确为住宅用地外,其余75.31亩为连片工业用地,相关土地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不同性质土地之间无明确分界、四至不清,且康发公司向保山农行购买现宏业公司使用的土地经多次转让,均未缴纳相关费用,至今未办理产权证。现涉案土地范围已列入保山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如按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处置,一是不符合城市总体用地规划,二是处置价款低,难以化解康发公司巨额债务引发的各种纠纷。为解决上述矛盾,经本院协调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由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全部收回,并将涉案土地中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后,由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涉案土地,拍卖所得收入除缴中央、省的相关费用外,其余收益全部用于解决康发公司债务和社会稳定问题。对康发公司涉案的生产区、生活区两宗土地拍卖中,按保山市规划局新的规设条件实测总面积为92.64亩,其中,位于隆阳区沙河以北,永昌路以东生活区土地一宗,面积11.91亩,位于沙河以北,永昌路以西生产区土地一宗,面积80.73亩。经保山市规划局设定批准为商业用地64.85亩,住宅用地27.79亩。经委托保山市国土资源事务所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商业用地为155.6721万元/亩,住宅用地为146.9701万元/亩,第一次以综合地价153.0067万元/亩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流拍。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涉案土地进行第二次评估。第二次评估商业用地价格为103.7945万元/亩,住宅用地为97.0145万元/亩,综合地价为101.7607万元/亩。第二次公开拍卖以综合地价125万元/亩为底价拍卖流拍,后第三次以综合地价110万元/亩为底价拍卖,仍然流拍。因康发公司涉案土地属保山中心城区统一规划用地范围,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保山中心城市建设规划,涉案土地难以及时变现。为解决康发公司系列案件及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最大限度,最快速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政府统筹市政建设,本院提出由保山市政府按第二次评估价格对康发公司92.64亩涉案土地及房产进行收储的处理意见,经征求债权人代表意见,债权人一致同意由本院报请市人民政府对康发公司涉案土地、房产进行收储。2017年2月7日,经本院申请,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对康发公司涉案土地92.64亩按第二次评估价9434.6596万元,扣除出让时中央和省应计提的基金后以8307.4738万元进行收储,地上建筑物按第二次评估价为351.3987万元,进行收储,收储资金合计为8658.8725万元。2月20日,本院与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3月6日,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将收储款8658.8725万元划入本院执行账户。对保山市隆阳区汉营社区反映从康发公司生产区通过的灌溉用水沟渠必须保留的问题,经协调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明确对用水沟渠占地面积由收储中心测算后,按土地收储价格,由本院从收储价款中退还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后农户用水由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协调解决。2017年4月20日,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向本院提交沟渠占地长310.77m、宽1.5m,占地面积0.69亩,按收储地价85.88万元/亩,应从收储价款中扣除并退还沟渠占地面积的价款59.25万元,2017年4月21日本院将该59.25万元从收储价款中向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拨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保山康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92.64亩(其中沙河以北,永昌路以东生活区11.9055亩,沙河以北,永昌路以西生产区80.734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归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转移归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所有,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到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锐林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汝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