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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小丰与黄建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丰,黄建奇,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33号原告:王小丰,男。被告:黄建奇,女。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李。原告王小丰与被告黄建奇、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小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