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杨小健与彭利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健,彭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健,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蔚蓝家园A区。被执行人:彭利华,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杨小健和彭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利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