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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263号原告武某,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武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