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263号原告武某,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武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