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辖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浩、杨琦、优浜(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优浜云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浩,张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浩,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扬,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上诉人袁浩以及原审被告杨琦、优浜(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浜上海公司)、四川优浜云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浜四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浩上诉称,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成都市武侯区,且无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武侯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杨琦的户籍信息载明的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系杨琦的住所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