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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某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431号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01幢1楼(时代锦园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峰,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包某辉,男,汉族,成年,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丽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