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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蔡淑红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淑红,刘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2民初856号 原告:蔡淑红,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庆城县人。 被告:刘海洋,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环县人。 蔡淑红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蔡淑红于2017年4月21日以刘海洋已向其归还借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淑红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淑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利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