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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45号原告: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宝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红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