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72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陌南镇宋房子村。投资人:闫露。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文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茶亭里居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黄世远,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5.634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文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85.634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