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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恩发、杨金明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发,杨金明,杨国同,杨水莲,杨小玲,陈桂枝,杨文莲,陈水秀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恩发,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金明,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国同,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渔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水莲,女,1976年1O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小玲,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桂枝,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212217149,汉族,文盲,渔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双港镇长山村***号。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文莲,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渔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水秀,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恩发、杨金明、杨国同、杨水莲、杨小玲、陈桂枝、杨文莲、陈水秀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继文出庭支持公诉,八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杨恩发、杨金明、杨国同、杨水莲、杨小玲、陈桂枝、杨文莲、陈水秀共同出资购买密质网并织成长约1000米的国家禁用捕鱼工具机动底托网,准备合伙在鄱阳湖水域打渔。2016年8月11日,八被告人分别乘4艘渔船从鄱阳湖都昌水域至鄱阳湖永修县吴城镇松门山水域,用该机动底拖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在被告人将捕捞的水产品与鱼贩进行交易时被永修县鄱阳湖渔政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文莲和陈水秀趁机逃走。经永修县鄱阳湖渔政局鉴定,该机动底拖网为国家禁用渔具,当日八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重量为4200公斤。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文莲和陈水秀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双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审理中,八被告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永修县鄱阳湖渔政局缴纳了渔业资源修复款8000元。上述事实,八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罗某、杨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网具鉴定报告、到案情况说明及八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恩发、杨金明、杨国同、杨水莲、杨小玲、陈桂枝、杨文莲、陈水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莲、陈水秀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恩发、杨金明、杨国同、杨水莲、杨小玲、陈桂枝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已向永修县鄱阳湖渔政局缴纳了渔业资源修复款8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恩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金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国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水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小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桂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文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陈水秀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罗大毛审判员  谈 黎审判员  叶方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君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