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4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695号之一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恩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号。法定代表人:葛浩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