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9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王哲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龙,王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9299号原告: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七路525栋五层517,组织机构代码30582767-4。法定代表人:熊伟。被告:张龙。被告:王哲。上列原告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王哲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知擎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人民陪审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