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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9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王哲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龙,王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9299号原告: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七路525栋五层517,组织机构代码30582767-4。法定代表人:熊伟。被告:张龙。被告:王哲。上列原告深圳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王哲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知擎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人民陪审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