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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南洲等两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国农,潘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94号申请人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南洲、唐海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赖国农,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潘雪花,女,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南洲、潘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被告黄南洲、潘雪花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给申请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3日起每月月底偿还20000元,2017月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9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