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志荣继承纠纷2016民终66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6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杨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乙,住所地广州市。上诉人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谢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1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有明确的被告。1.公证书认定了谢某甲与谢某乙的亲属关系和谢某乙的身份,谢某乙的身份明确,即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穗证内字第6359号《公证书》,谢某甲与谢某乙之间为兄弟关系,谢某乙于1961年夏天至今下落不明,由此足以证实其身份明确,为本案明确的被告。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一审裁定以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表》反映,广州市逢源路宝义二巷7号没有谢某乙的登记信息为由,认定谢某乙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属于认定错误。本案中,根据《公证书》及由广州市公证处摘抄的“谢志惠档案内容”可知,谢某乙1934年出生,且于1961年夏天至今下落不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实施前后的具体国情,自谢某乙出生至失踪,我国均没有推行身份证制度,因此《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表》上没有谢某乙的登记信息也是正常的,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因此否认谢某乙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被告的事实。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根据谢某甲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乙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驳回起诉,应予纠正。被上诉人谢某乙没有答辩。2015年12月21日,谢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继承被继承人谢乃芬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河水西大街43号602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谢某甲仅提供广州市公证处摘抄“谢志惠档案内容”中反映“弟弟谢某乙,18岁,住逢源路宝义二巷7号”,没有谢某乙的其他身份信息,且据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表》反映,广州市逢源路宝义二巷7号没有谢某乙的登记信息。本案被告谢某乙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于2016年2月3日裁定如下:驳回谢某甲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公证处作出(2006)穗证内字第6359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谢乃芬与妻子何某共生育谢志惠、谢某乙、谢某甲、谢志玲四个子女;谢某乙于1961年夏天至今下落不明。该公证处由华南师范大学谢志惠本人档案所摘抄的内容记载:弟弟谢某乙,18岁(1950年6月填写)。谢某甲的工作单位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的档案记载,谢某甲有一哥哥谢某乙。2015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了谢某甲的亲属关系,包含了其有一哥哥谢某乙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穗证内字第6359号《公证书》、华南师范大学保存的谢志惠本人档案、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出具的证明和某辉本人的档案记载,足以证实下列事实:谢乃芬与妻子何某共生育谢志惠、谢某乙、谢某甲、谢志玲四个子女,谢某乙是谢某甲的亲兄弟。因此,谢某甲因继承纠纷起诉谢某乙,指向明确,被告真实存在,即有明确的被告,因此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至于广州市逢源路宝义二巷7号没有谢某乙的登记信息,谢某甲已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且身份信息登记仅属户籍行政管理机构的一项登记行为,不应以此来否认有充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谢某乙是否下落不明、能否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则属送达问题,而非应否立案受理的问题。综上所述,一审裁定以《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表》反映广州市逢源路宝义二巷7号没有谢某乙的登记信息为由,认定谢某乙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谢某甲之起诉,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1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钟淑敏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穗珠陈颖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