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伟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962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伟全,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东莞市骏源燃料有限公司与叶志庆、冯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6元,由被告冯伟全负担10403元,原告东莞市骏源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403元。因被执行人冯伟全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江高法庭于2017年01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403元,执行费56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土泉 更多数据: